? 案情發生始末
? 被告
? 檢方指控罪名
? 深圳馳創代表律師就馳創美國案件對外聲明
案情發生始末
2008年12月5日,三位中國公民在美國被捕。深圳馳創電子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吳振洲先生應邀出席美國耶魯CEO峰會,由香港飛抵芝加哥,在轉機去波士頓時,被5-6位FBI及移民局官員包圍,當即拘捕。
同日,美國馳創電子公司財務顧問魏玉鳳女士在美國波士頓家中被捕。一行數位FBI人員從魏玉鳳家中搜走四箱財務及個人文件,并當場對魏玉鳳進行了調查筆錄。魏玉鳳因家中未成年女兒需要照顧當天獲準保釋,但佩戴電子鐐銬,監督行為,限制居住。
與此同時,美國馳創電子公司經理李波先生在位于波士頓的公司辦公室中被捕。一行30多位FBI警衛從辦公室搜走十二箱公司文件及全部待發貨產品,并拷貝了公司所有辦公電腦及服務器的硬盤資料。
案發之后,吳振洲先生被羈押在芝加哥大都會看守所(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 in Chicago,四十天后被轉運羈押于臨近波士頓市的羅德島州Wyatt看守所(Donald W. Wyatt Detention Facility)。而李波則一直被關押在麻省普利茅斯懲戒所(Plymouth House of Correction)。
美國政府最先以不實稅收申報、欺詐政府、違反出口管制罪名提出控告,但在麻省地區法院大陪審團隨即提出的起訴書中卻不再指控不實的稅收申報。 2009年4月16日,美國檢方第一次變更起訴書,增加美國馳創電子公司和深圳馳創電子有限公司為被告,同時指控被告于2004年4-5月間出口了兩項軍用器件和一項軍民兩用器件。
之后,雖然馳創聘請的美國律師多次提出動議,要求美國檢方盡快固定起訴書,以使當事人得到盡快審判,但美國檢方卻一直以需要分析大量文件、追加新的指控為由拖延案件的審前程序。
2009年8月24日,在撤銷深圳公司被告地位的口頭辯論會上,法官要求檢方9月14日提交最終起訴書。然而原定9月14日需要提交的起訴書卻仍然被拖延了兩周多,美國檢方在10月1日終于提交了拖延長達半年之久的新的起訴書。
在2009年10月6日舉行的聽證會上,法官同意將本案進入審判的日期推遲到2010年1月19日。
被告
1) 吳振洲
深圳市馳創電子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美國馳創電子公司董事長;
2) 魏玉鳳
美國馳創電子公司財務顧問;
3) 李波
美國馳創電子公司經理;
4) Chitron Electronics, Inc.(美國馳創電子公司)
1998年成立,自2009年4月16日起被美國聯邦政府追加為被告;
5) 深圳馳創電子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6年,自2009年4月16日起被美國聯邦政府追加為被告;
檢方指控罪名
1)美國聯邦調查局2008年12月5日實施逮捕的理由:
a) 指控吳振洲、魏玉鳳、李波串謀申報不實出口文件,在出口申報表SED(Shipper's Export Declaration)填寫中填錯最終目的地,涉嫌違反Executive Order 13222(總統行政令第13222號)、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出口管理條例》)以及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
b) 同時,吳振洲還被指控在2002-2007年填寫錯誤的退稅單及制造錯誤的美國馳創公司收入退稅聲明;(此項控訴在2008年12月18日正式起訴時被撤銷);
2)美國聯邦政府2008年12月18日起訴:
吳振洲、魏玉鳳、李波涉嫌串謀申報不實出口文件,在 SED表填寫中故意將最終目的地中國填寫成香港,違反Executive Order 13222(總統行政令第13222號)、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出口管理條例》)以及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
3)美國聯邦政府在2009年4月16日追加起訴:
新的起訴書除了繼續維持2008年12月18日的三項指控外,追加起訴吳振洲、魏玉鳳及美國馳創、深圳馳創違反了(Arms Export Control Act(AECA《武器出口控制法》)。
4)美國聯邦政府在2009年10月1日第二次修正起訴:
在維持第一次修正起訴中罪名的基礎上,追加了美國馳創、深圳馳創兩個法人被告串謀罪,并增加了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規的型號數。本次修正起訴檢方共計羅列38項罪名。
深圳馳創代表律師就馳創美國案件對外聲明
|
上一篇:關于馳創電子
下一篇:馳創電子積極應對美出口管制案
推薦閱讀